“雅贿”,成不了贪腐“遮羞布”

期次:第467期       查看:83


  近日,有媒体从中国裁判文书网“挖”出了一则关于“雅贿”的新闻。据《马伯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》显示,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、副总经理真才基,在担任电信科学技术院院长、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董事长期间,帮助金马伯乐国际公关咨询(北京)有限公司非法获利约9020.992万元。为感谢真才基的帮助,该公司董事长马伯乐于2010年为其送去一部徕卡S2相机及镜头,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万元;2014年为其送去一部徕卡M相机及镜头,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万元。
  行贿人不再送官员真金白银、香车豪宅或有价证券,而改送高档相机、名家字画、珍奇古玩等,这种贿赂被一些媒体称为“雅贿”。需要指出的是,“雅贿”并非法律术语,亦不属于纪言纪语,其“雅”只是相对赤裸裸的送钱等“俗贿”而言———权钱交易不那么直来直去、简单粗暴,交易载体摇身一变,不但显得“有品位”“档次高”,而且让交易双方觉得“隐蔽”“安全”。
  梳理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贪腐案件,不难发现,这种 “雅贿”已经成为一些别有用心者 “围猎”党员干部的惯用手法,也成为一些甘于被 “围猎”的党员干部企图掩人耳目的 “遮羞布”。 “雅贿”的常见载体,除了价值不菲的玉石、瓷器、字画、摄影器材,还有奢侈品、名贵花卉、量身定制的旅游产品等。
  所谓“雅贿”,能骗过纪律和法律吗?不可能的事。新版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八条规定:“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”而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规定,贿赂犯罪中的“财物”,包括货币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。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、债务免除等,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、旅游等。后者的犯罪数额,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。
  由此不难看出,只要涉及权钱交易,是 “雅贿”还是“俗贿”,并不影响对违纪或犯罪行为的定性。想借 “雅”为名掩盖贪腐行径,也就只能 “自欺”了, “欺人”完全属于痴人说梦。
  正所谓, “高飞之鸟,死于美食;深泉之鱼,死于芳饵。”人称 “玉痴”的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,同为摄影 “发烧友”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、副主任秦玉海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、副总经理真才基……这些收受所谓 “雅贿”的典型,心为物役、利令智昏,纵然百般掩饰,皆难逃党纪国法的制裁。
  “雅贿”成不了贪腐 “遮羞布”,事实就在眼前。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:王李彬)